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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师、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

发布时间:2022-07-23 浏览次数:3

(一)学校教师
1.较好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,育人为本,关爱学生,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。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(硕士研究生者为2年以上),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、学风,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。
2.具有本专业(学科)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,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,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、教材、教学原理和方法等,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。教学经验比较丰富,教学综合评估良好以上,获学校学期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。
3.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,参与指导学生实验、实习实训、社会调查、毕业设计等工作;实习指导教师担任本职业(工种)生产实习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。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,文化课教师、专业课教师、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280学时、240学时、240学时,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50%。
4.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,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,并在课程改革、教学改革、专业建设和企业实践等方面积累一定经验。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、案例或教研文章。
5.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、第二课堂等活动。专业课教师、实习指导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、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,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。
6.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(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3条以上),其中(1)、(2)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:
(1)是学校骨干教师,在校内讲授公开课、示范课、观摩课等,并获得校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;或者参加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比赛,获得县二等奖或市、省三等奖以上。
(2)参加学校教学研究、课程改革、专业建设、实训室(基地)建设等工作,成绩突出,获得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或受到校级以上表彰。
(3)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县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,获得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,本人获指导教师奖。
(4)专业课教师、实习指导教师独立承担1门专业课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3年以上(硕士研究生者为2年以上),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、社会实践1期以上,成绩突出,受到校级以上表彰;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、第二课堂等活动3年以上(硕士研究生者为2年以上),取得良好效果,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。
(5)参与完成企业新产品研发、技术革新等项目,或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,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;或者艺术、体育学科教师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本专业汇演、汇展或比赛中,获得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。
(6)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(文明)班集体,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;或者获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表彰的师德标兵、师德先进个人;或者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的模范教师、优秀教师、先进教育工作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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